| 社團共同管理規定2025年10月30日更新 |
| 第一章 | 範圍 |
| 第1條 | 社團共同規定適用於FB系列社團,包括各社之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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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| 責任 |
| 第1條 | 不得因為不知社規而免除責任。 |
| 第2條 | 行為之處罰,以帳號為處罰對象,不因非本人之使用而免責。 |
| 第3條 | 有無在社團內都須負責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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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 | 處罰 |
| 第1條 | 處罰分主要處罰及附加處罰。 |
| 第2條 | 主要處罰種類如下: |
| 一.關閉文章:無法該文章留言 |
| 二.刪文文章:將社團內文章及留言刪除 |
| 三.禁止發文: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,他們可以瀏覽社團內容, 但無法發佈貼文、留言或社務其他動作 |
| 四.貼文審查:所有社團貼文都需要在未來 30天內經過管理員 或版主審核。如果你批准了貼文,該貼文將會顯示在社團 |
| 五.警告:警告三次踢出社團。 |
| 六.封鎖成員:將無法找到、查看或加入此社團。 |
| 七.申誡:管理人員失職處分專用。 |
| 八.記點:記點滿三次拔除管理職位 |
| 九.罷免:經由社團成員投票結果決定罷免管理人員 |
| 主要處罰種類如下: 褫奪公權 包括:擔任管理職、參與活動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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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| 加重及連坐處分 |
| 第1條 | 管理人員加重二分之一 |
| 第2條 | 副社長以下失職受到處分,社長需連帶處分 |
| 第3條 | 違規多次或六個月內再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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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| 文章規範 |
| 第1條 | 一.禁止人身攻擊 |
| 二.禁止引戰、筆戰、挑釁、謾罵、洗板 |
| 三.禁止色情與不得觀看文 |
| 四.騷擾任何成員或管理員 |
| 五.乞討或伸手文 |
| 六.與該社主題無關 |
| 七.以上等違規範圍貼文、留言、私密 |
| 第2條 | 一、自推限一天一次,自推完自刪文(限公會文) |
| 二、在其他文章自推是要有意義的回覆自推不可只推自刪 |
| 第3條 | 避免注音文、注音符號有火星文出現,或造成閱讀或理解內容。 |
| 第4條 | 字數過少請利用留言功能 |
| 第5條 | 故意抹黑他人者,封鎖系列社團 |
| 第6條 | 與事實不符之檢舉視為濫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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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| 廣告內容(非合作) |
| 第1條 | 禁止張貼廣告,或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或廣告,包含頭像、簽名檔、引誘等。 |
| 第2條 | 文章內容需要詳細並附上參考資料連結網址(禁止非該社團參考連結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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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| 系統&外掛 |
| 第1條 | 不得索取、使用、提供、暗示外掛與討論有關任何非官方認可提供、外掛、私人伺服器之文章。 |
| 第2條 | 請勿發表影響遊戲公平性之bug集中串討論系統(BUG)問題,但不討論怎樣使用(求)BU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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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章 | 隱私權 |
| 第1條 | 轉載文章、圖片請至少註明出處及作者。 |
| 第2條 | 不可沒經過原作者同意就擅自轉載。 |
| 第3條 |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、信件或訊息者 |
| 第4條 | 經查證冒用他人個人資料註冊、認證帳號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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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章 | 現金交易 |
| 第1條 | 一、社務劃分為A討論區、B交易區、C部分交易直屬社團 |
| 二、社團為經總管公告核可之交易社團。 |
| 三、已公告交易社團,轉交易組或直屬區。 |
| 第2條 | 非交易社團禁止發表與回覆涉及現金交易文章,包括詢問價格、等價交易。 |
| 第3條 | 非交易社團直屬社團禁止發表、網域名稱連結,部份遮蔽視同完全公佈 |
| 第4條 | 非交易社團發表交易文屬重大違規 |
| 第5條 | 發貼文開頭要用屬性框【】例如收購、出售、交換 |
| 第6條 | 禁止只張貼拍賣連結者 |
| 第7條 | 任何無關 該社團類型的產品/商品,均不可在此社團買賣 |
| 第8條 | 一天之內,每人限自推一次(含發文) |
| 第9條 | 非全新品請描述物品狀態,若有瑕疵缺件請詳細說明,以免交易 後產生紛爭不論是哪一種買賣,皆須標示清楚《A版》或《B版》。 |
| 第10條 | 買賣雙方請談好價錢與交易方式,避免造成 日後問題,放鳥與黑單直接公布並負責相關問題。 |
| 第11條 | 任何票卷販售需原價(可含官方手續費和運費),禁止加價以及綁物品販售 |
| 第12條 | 除了買賣類的交易文,其它問題或回覆請至相關貼文留言或私訊對方。 |
| 第13條 | 買賣交易糾紛者,封鎖系列社團例如:被騙或未遵守信用 |
| 第14條 | 故意抹黑他人者,封鎖系列社團 |
| 第15條 | 與事實不符之檢舉視為濫訴 |
| 第16條 | 買賣家交易糾紛已讀不回、不讀不回者 |
| 第17條 | 買賣商品如設定多帶優先確定好起始、截止時間,不可再變動或延長時間 |
| 第18條 | 禁止買賣盜版任何商品,同人商品可以販售需註明繪師來源 |
| 交易社團違規檢舉填寫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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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章 | 管理人員規定 |
| 第1條 | 管理人員意指公開甄選且審查通過的總管、正副社長、管理員及板主。 |
| 第2條 | 選舉投票或是指派決定正副社長、管理員、板主及總管群 |
| 第3條 | 一.指派或是選舉投票決定管理員 |
| 二.複數制得票率須滿20%以上 |
| 三.禁止官方人員擔任重要職位 |
| 第4條 | 管理人員執法不公、未依板規、社規執法、未經過 總管群隨意修改設定社團功能,採記點或罷免處分。 |
| 第5條 | 管理人員利用職權之便,從事非正常職務行為,採記點或罷免處分。 |
| 第6條 | 情緒化管理採停職處分。 |
| 第7條 | 無正當理由卸任者屬重大違規 |
| 第8條 | 未善盡職責(採申誡、記點或免職處分。 |
| 第9條 | 一.管理人員未經請假報備,連續10天互動大社團 內無貼文、留言、心情及管理紀錄,免除其職 |
| 二.第一次由副社長以上職位詢問是否要擔任,第二次免職 |
| 第10條 | 被申誡、記點或罷免處分後一年內不可申請副社長以上職位 |
| (視處罰半年以上情況是否決定在擔任副社長以上職位) |
| 第11條 | 被免職或罷免達2次以上 永不得申請任何管理員職務 |
| 第12條 | 社長卸任副社長接任,無副社長依順位管理人員暫時管理至社長上任 |
| 第13條 | 無管理人員社團,由總管群暫時管理至板主上任為止,總管協助新任板主職務相關事宜 |
| 第14條 | 新任(代理)社長上任,所有管理人員一併卸任或留任 |
| 第15條 | 管理人員編制依照FB系列社團管理小團隊制度規定晉總管群職責規定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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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一章 濫訴及偽證 | |
| 第1條 | 任意提出無一定事證之檢舉案者,視為濫訴 |
| 第2條 | 故意偽造證據進行誣告抹黑他人者,封鎖系列社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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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二章 社團自治 | |
| 第1條 | 社長有權與義務參考本團隊共同管理規定(無社長時依職位順序) |
| 第2條 | 社(板)規經正式公告即生效,不得因為不知社(板)規而免除責任。 |
| 第3條 | 社(板)規與社團共同管理規定牴觸無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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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三章 上訴 | |
| 第1條 | 對於判決有異議者,請於公告七日內向風紀總管反應,逾期恕不受理。 |
| 第2條 | 限案件當事人上訴 |
| 第3條 | 有案件無正當理由退出者視同放棄上訴,並封鎖所有社團 |
| 第4條 | 有案件私訊對話中,當事人對管理員已讀不回視同放棄上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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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總管群有最終決定權修正新增規定 |